2023-04-30 05:33:53 发布人:hao333 阅读( 8781)
被认定为失信人的情况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如果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一般是由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消费限制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
注意:
1.因第二至第六种情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列入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两年。
2.如果被背信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或抗拒执行,或有多次背信行为的,纳入期限将延长1至3年。
3.被失信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积极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当事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二)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依法不予执行的。
注意:
1、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记录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完毕。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3)被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4)执行程序终结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或者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者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依法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4.有纳入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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