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19 05:06:25 发布人:hao333 阅读( 8846)
保险责任为:特别生存金:若交费期间为3年、5年的,被保险人0-30周岁投保的,在第5、6个保单日分别按年交保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金。
保险责任是:
1.特别生存金:缴费年限为3年或5年,被保险人0-30岁的,分别在第5、6个保单日给付年保费的50%。如果被保险人在31-65岁投保,
第五期和第六期保单中,特别生存基金分别按年保费的25%给付。如果缴费年限为10年,被保险人年龄为0-30岁,则在第5、6、10、11个保单日分别按年保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金。
被保险人31-65岁投保的,在第5、6、10、11个保单日分别按年保费的25%给付特别生存金。
2.生存金:从第七个保单日至终身,每年给付保额的30%。
3.生日给付:在合同约定的生日给付年龄(60、65、70)居住的,按照所交保费的100%给付生日给付。
4.身故险:若在领取生日金前不幸身故,给付已缴保费和现金价值中较大者;收到生日金后死亡,支付现金价值。
5.养老金:从被保险人65周岁生日或合同满7周年至终身,每年额外给付保额的30%。
保险豁免:
1.投保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恢复效力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的除外:
4.被保险人吸食、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畸形、畸形或染色体异常(合同约定的疾病除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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