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2 14:10:13 发布人:hao333 阅读( 1021)
亿纬锂能收深交所监管函 两起关联交易信披不及时
北京7月12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2023年4月18日、5月18日,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披露《关联交易公告》、《关于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称,公司及子公司因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在2022年11月24日至2023年5月18日期间,与关联方曲靖市德枋亿纬有限公司、常州市贝特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分别为17.53亿元、5.57亿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9.78%、3.11%。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直至2023年4月18日、5月18日才经亿纬锂能董事会、股东大会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亿纬锂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第7.2.8条的规定。请亿纬锂能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亿纬锂能关联交易公告显示,公司下属公司惠州亿纬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拟与西藏亿纬控股有限公司孙公司惠州金泉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惠州仲恺高新区潼湖镇南片区自有厂房出租给惠州金泉使用。
公司向常州市贝特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借调2名人员,协助常州贝特瑞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借调费用每月合计58800元。
2022年12月5日和2022年12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拟向亿纬控股子公司广东亿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采购五金零件、注塑件、工装夹具、机加工、模具、设备耗材,中央集尘系统、机电工程、消防工程、弱电工程、内装工程,设备保养,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及车辆事务代理服务等,2023年度交易金额不超过55500万元;公司拟委托湖北金泉新材料有限公司将NMP粗品代加工成NMP,2023年度交易金额不超过33000万元。
由于亿纬控股业务单元调整,公司拟将五金零件、注塑件、工装夹具、机加工、模具等产品的交易主体由亿纬新能源调整为惠州金泉,将NMP粗品委托加工的交易主体增加惠州金泉,总交易额度不变。调整后的交易内容为:公司及子公司拟向惠州金泉采购五金零件、注塑件、工装夹具、机加工、模具等,交易金额自2023年5月17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不超过12000万元;拟向亿纬新能源及其子公司采购设备耗材,中央集尘系统、机电工程、消防工程、弱电工程、内装工程,设备保养,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及车辆事务代理服务、储能电源等,2023年度交易金额不超过43500万元;拟委托金泉新材料及惠州金泉将NMP粗品代加工成NMP,2023年度交易金额不超过33000万元。
亿纬锂能关于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显示,公司向常州市贝特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借调2名人员,协助常州贝特瑞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借调费用每月合计58800元。
公司及子公司拟向曲靖市德枋亿纬有限公司采购磷酸铁锂,交易金额自2022年12月22日至2023年10月31日不超过430000万元;拟向德枋亿纬销售碳酸锂,交易金额自2022年12月22日至2023年10月31日不超过80470万元。
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常州贝特瑞采购正极材料,交易金额自2022年11月24日至2023年10月31日不超过133300万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7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8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本规则第 7.1.10 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80号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5月18日,你公司分别披露《关联交易公告》、《关于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称,公司及子公司因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在2022年11月24日至2023年5月18日期间,与关联方曲靖市德枋亿纬有限公司、常州市贝特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分别为17.53亿元、5.57亿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9.78%、3.11%。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直至2023年4月18日、5月18日才经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第7.2.8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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