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8 15:23:22 发布人:hao333 阅读( 4951)
骏成科技信披违规收监管函 2022年上市即巅峰募6.85亿
北京7月18日讯深交所网站昨日公布关于对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骏成科技于2023年4月24日披露的《关于追认2022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公告》显示,骏成科技于2022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13日开展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业务,累计投资金额为1,184.65万美元。骏成科技未及时对上述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4月24日才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对外披露。
骏成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5.1.1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5.11条第二款的规定。
骏成科技于2022年1月28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814.666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7.75元/股,保荐机构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何立、吴俊。
骏成科技上市首日开盘报56.88元,收报43.64元,当日盘中最高报57.98元,此后,该股股价一路震荡下滑。
骏成科技本次募集资金合计68,503.6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61,413.08万元,较原计划多6,413.08万元。公司2022年1月14日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55,000.00万元,计划用于“车载液晶显示模组生产项目”、“TN、HTN产品生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骏成科技本次发行费用合计7,090.59万元,其中,保荐费300.00万元、承销费5,137.78万元。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5.11条: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本所不鼓励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衍生品交易。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当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以下为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90号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披露的《关于追认2022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22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13日开展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业务,累计投资金额为1,184.65万美元。你公司未及时对上述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4月24日才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对外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5.1.1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5.11条第二款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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