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9 11:40:14 发布人:hao333 阅读( 9357)
都邦财险新疆分公司被罚 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
北京7月19日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5月都邦财险新疆分公司营业场所由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439号中核发展大厦13层迁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22楼。上述变更营业场所行为未经监管机构批准。
李继茹时任都邦财险新疆分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分公司全盘管理工作,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规定,应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疆银保监局表示,上述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新疆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对都邦财险新疆分公司罚款四万元;给予李继茹警告,并处罚款四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变更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撤销分支机构;
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修改公司章程;
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3〕59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李继茹
职务:时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你时任该分公司总经理,应对该分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2020年5月该分公司营业场所由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439号中核发展大厦13层迁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22楼。上述变更营业场所行为未经监管机构批准。
上述事实,有都邦财险新疆分公司关于许可证自查情况的报告、房屋租赁合同、都邦财险新疆分公司情况说明、询问调查笔录、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你时任该分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分公司全盘管理工作,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规定,应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四万元。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7月14日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3〕6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22楼
主要负责人:李继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分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2020年5月你分公司营业场所由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439号中核发展大厦13层迁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22楼。上述变更营业场所行为未经监管机构批准。
上述事实,有都邦财险新疆分公司关于许可证自查情况的报告、房屋租赁合同、都邦财险新疆分公司情况说明、询问调查笔录、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对你分公司罚款四万元。
你分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分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7月14日
相关阅读
RelatedReading猜你喜欢
Guessyouli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