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5 17:11:16 发布人:hao333 阅读( 5042)
中国长城收监管函 业绩预告净利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
北京7月25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2023年1月30日,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000万元至33000万元。
2023年3月31日,中国长城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2年度净利润为11000万元至14000万元。2023年4月29日,中国长城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2028万元。中国长城年报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与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中国长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5.1.3条及第5.1.4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中国长城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中国长城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中国长城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028.09万元,同比下滑79.87%。
中国长城2022年度业绩预告显示,中国长城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约24000万元至33000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44.78%—59.84%。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3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4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因本规则第5.1.1条第一款第项至第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因本规则第5.1.1条第一款第项、第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5.1.1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的情形;
因本规则第5.1.1条第一款第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第5.1.1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13号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000万元至33000万元。2023年3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2年度净利润为11000万元至14000万元。2023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2028万元。你公司年报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与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5.1.3条及第5.1.4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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