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9 14:32:41 发布人:hao333 阅读( 8064)
有建议对此单独立法。9月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外发布。本届立法规划将立法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项目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包...
有建议对此单独立法。
9月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外发布。
本届立法规划将立法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项目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包括国家发展规划法、国有资产法、不动产登记法、金融稳定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79件法律草案。这79件法律草案中,制定的法律草案有32件,在现有法律基础上修改的有47件。
第二类项目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包括电信法、交通运输法、航天法、航空法等51件法律草案。这51件法律草案中,制定的有28件,修改的有23件。
第三类项目为“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具体内容包括:规范非税收入、政府债务、转移支付等财政税收制度,重要江河流域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基本劳动标准和新就业形态,信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数据权属和网络治理等方面的立法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研究论证的修改法律的项目,经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可以安排审议。
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接受记者采访表示,本届立法规划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既坚持急用先行,又着眼长远谋划,将立法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项目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第二类项目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这两类项目中制定法律60件、修改法律70件。第三类项目为“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并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及时开展的相关立法、修法项目作出兜底性安排。
目前国内对政府债务进行规范的法律,主要为预算法。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预算法的修订列入了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立法通过,后经过2014、2018年两次修订。2014年预算法修订,很重要的内容是新增了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借债务的相关内容,具体包括:允许省级政府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债、地方举债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等。2014年预算法修订还明确: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近年来,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为各方高度关注的话题。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对下半年经济工作做出部署,会议提出要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制定实施一揽子化债方案。
对政府债务进行审查监督,是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重要工作。
6月26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对2022年中央决算报告和2022年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全国人大财经委对防范化解地方债的具体意见建议如下:结合对经济发展趋势和地区财政收支状况的跟踪研判,科学确定我国中长期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和分地区债务限额水平。指导地方扎实做好项目库建设和前期准备工作,提升债券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建立政府偿债备付金制度,防范债务兑付风险。稳步推进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法定债务合并监管。严禁通过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对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要严肃问责。强化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综合治理,加快推进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严格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一步加强市场化、法治化债务违约处置机制建设。推动地方政府按规定向同级人大报告政府债务情况。
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据了解,该意见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监督中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各个环节,从内容、重点、程序、方法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对改进完善预算、决算草案和报告,开展政府债务审计监督,提出了针对性要求。
上述意见下发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在京召开视频会议,部署推动地方人大加强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将政府债务限额总规模、债务限额分配是否合理、债务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党中央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债务资金有无挪用、长期闲置、损失浪费情况等,全部纳入人大审查监督的范围;要在预算审查、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决算审查等各环节,把政府债务资金的借、用、管、还全过程作为监督对象和内容,拓展监督深度,加大监督力度,硬化预算约束。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熊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规范政府债务”纳入第三类立法项目,表明目前没有成熟的思路、具体的方案,如果未来几年有一些突破,可以列入立法计划。把“规范政府债务”纳入立法规划,因为各方都比较重视地方债务风险问题,很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很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很关注,有些部门在推进一些工作,但是当前没有很成熟的立法思路,还在摸索过程中。
“规范政府债务,除了预算法的相关规定,有人建议单独立法,对国债、地方债等进行规范。比如,当前地方专项债规模越来越大,专项债不列入赤字,但是部分专项债实际上跟一般债没有太大区别,专项债的规则需要进一步理顺。规范政府债务立法项目后续进展,要看各方是否能达成共识,是否能在制度和立法层面有更完善的方案。”熊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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