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1 18:04:29 发布人:hao333 阅读( 4775)
又一起内幕交易。近日,证监会公布了一起董事长的内幕交易处罚案。2021年12月22日下午,时任昊志机电总经理前往公安局配合调查,并被监视居住。获悉这一消息后,在...
又一起内幕交易。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一起董事长的内幕交易处罚案。2021年12月22日下午,时任昊志机电总经理前往公安局配合调查,并被监视居住。获悉这一消息后,在公司正式公告发布前,时任公司董事长迅速卖出公司股票,避损245万元。
证监会认定,总经理被监视居住属重大事件,在公告前属内幕信息,董事长的交易行为属内幕交易。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约245万元,并对其处以约490万元罚款。
总经理等被监视居住
因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昊志机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汤某清和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肖某林于2021年12月22日下午前往金华市公安局配合调查,昊志机电总经理助理曹某伟陪同。
2021年12月23日下午,金华市公安局对汤某清和肖某林开具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12月24日,金华市公安局通过挂号信向昊志机电邮寄上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12月27日下午,昊志机电收到上述文书。
2021年12月28日下午3点,昊志机电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当晚公布《关于公司相关人员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公告》。
监视居住措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上述公告发布前,“汤某清、肖某林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信息形成于2021年12月23日,公开于2021年12月28日。
时任董事长知悉内幕信息
汤丽君为汤某清的姐姐,与汤某清同为昊志机电实际控制人,时任昊志机电董事长,其知悉汤某清与肖某林前往金华配合调查事项。
2021年12月23日15时30分左右,公安人员通知曹某伟领取汤某清和肖某林的手机等个人物品,并让其帮助汤某清等人购买洗漱用品和厚衣服。12月24日上午,公安人员告知曹某伟法律文书会分别寄给家属和公司。上述情况曹某伟均向汤丽君进行了汇报。
12月24日10时25分,汤丽君向曹某伟发送信息“监视居住地方问一下,电话应该可以联系的”。12月25日,汤丽君在与律师沟通中提到汤某清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证监会认为,根据上述情况可以认定,汤丽君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知悉汤某清二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公安发出相关法律文书的事实,确信汤某清二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汤丽君不晚于2021年12月24日10时25分已知悉汤某清等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敏感期董事长卖出股票
汤某松为时任董事长汤丽君弟弟。“汤某松”账户于2015年6月30日开立。
该账户于2021年12月24日下午、27日上午、28日单向卖出约173万股,卖出金额为2449.78万元,避损245万元。汤丽君承认上述交易由其本人决策,其亲自下单或者指示他人下单操作。
证监会认为,汤丽君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行为明显异常。
“汤某松”账户在涉案交易前已超过2个月未交易,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突然交易,且单向卖出该股173万股,占其可售股份比例为81.58%。2021年12月24日上午,汤丽君知悉内幕信息,当天下午该账户开始卖出40.91万股“昊志机电”,交易金额575.74万元。12月28日晚上昊志机电发布公告,当日该账户卖出62.32万股“昊志机电”,交易金额886.93万元。
辩称不知悉内幕信息
证监会认为,汤丽君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知悉“汤某清等人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内幕信息后,决策卖出“昊志机电”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汤丽君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在收到公安局下发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前,当事人没有任何途径知悉内幕信息,基于送衣服、发文书、汤丽君给曹某伟发的信息、曹某伟编辑的文字等间接证据推定汤丽君知悉内幕信息,不能成立。
第二,涉案卖出行为是基于事先确定的还款计划,目的在于偿还即将到期的质押借款,并且卖出行为具有持续性、一惯性,资金确实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涉案卖出行为不符合内幕交易的典型特征,不具有异常性。
第四,本案不符合内幕交易推定规则的适用条件,不应以推定方式认定当事人知悉内幕信息。
第五,监管执法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巨大,证据应当确实、充分。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本案并非适用推定规则认定当事人构成内幕交易,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交易行为。
第一,汤丽君收到法律文书前已知悉内幕信息。汤丽君知悉汤某清等二人配合调查超过24小时仍未获得自由、曹某伟领走二人个人物品并送洗漱用品和厚衣服、公安机关寄出法律文书等调查进展情况,其称收到法律文书之前无需公告,并已联系律师处理后续事项,说明汤丽君对二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已形成内心确信,通过汤丽君与他人的微信记录、其对发送“监视居住”微信的解释以及我会调查笔录等足以认定。
第二,当事人所述“还款计划”不能构成内幕交易的豁免理由。一是该还款计划并未列明通过卖出涉案股票还款,更未显示卖出时间,不属于法定豁免内幕交易情形。二是汤丽君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在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应当遵守在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涉案股票的规定,况且其等待公告后再卖出涉案股票亦未过还款期限。
第三,在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案中,“异常性”并非法定构成要件,但本案涉案交易行为同样存在明显异常的特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汤丽君违法所得约245万元,并对其处以约49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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