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5 10:40:27 发布人:hao333 阅读( 4296)
江苏吴中终止不超12亿元定增 保荐机构为中山证券
北京1月5日讯江苏吴中昨日晚间发布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公司于2024年1月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上交所申请撤回申请文件。
江苏吴中表示,公司自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布以来,一直与中介机构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现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并结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等因素,经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及审慎分析与论证,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公司目前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进行,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是经公司管理层、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作出的决策,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申请撤回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尚需上交所同意,公司将在获得上交所的同意后,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023年10月9日,江苏吴中发布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显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0,000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江苏吴中医药集团研发及产业化基地一期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
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浙江复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除浙江复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21,300万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为保证公司控股权的稳定,除复基集团之外,单个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认购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0%,即71,232,383股。若单个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则其在本次发行后合计持股不得超过71,232,383股,超过部分的认购为无效认购。
江苏吴中的保荐机构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单思、张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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