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6 18:09:44 发布人:hao333 阅读( 4649)
晶丰明源及董秘汪星辰齐收警示函 多期财报存差错
北京12月16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关于对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晶丰明源与部分供应商签订了预付款项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预付款项在后续采购交易中每年可用于抵扣采购款的金额存在限额,导致预付款项实际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同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的产能保证金回收期限超过一年。但晶丰明源将上述预付款项和保证金分别作为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在流动资产科目列报,导致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2022年半年报中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和应付账款等科目存在错报。2022年10月28日,晶丰明源才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就前述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晶丰明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关于对汪星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汪星辰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2021年度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汪星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晶丰明源官网显示,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 年10 月,是国内领先的模拟和混合信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之一。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浦东新区,在深圳、厦门、中山、成都、东莞、杭州设有客户支持中心,在香港设有国际业务支持中心。晶丰明源在通用LED照明、高性能灯具和智能照明驱动芯片技术和市场均处于领先水平,于2015年开始变频电机控制芯片组的开发,包括电机控制芯片、电机驱动芯片、智能功率模块、AC/DC和DC/DC电源芯片。
汪星辰2017年1月至2022年2月担任晶丰明源财务负责人,2019年10月至今担任董事会秘书。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预计能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此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处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公司基本情况;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董事会报告;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公司基本情况;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会计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责令公开说明;
责令定期报告;
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你公司与部分供应商签订了预付款项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预付款项在后续采购交易中每年可用于抵扣采购款的金额存在限额,导致预付款项实际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同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的产能保证金回收期限超过一年。但你公司将上述预付款项和保证金分别作为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在流动资产科目列报,导致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2022年半年报中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和应付账款等科目存在错报。2022年10月28日,你公司才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就前述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12月9日
关于对汪星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汪星辰:
经查,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公司与部分供应商签订了预付款项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预付款项在后续采购交易中每年可用于抵扣采购款的金额存在限额,导致预付款项实际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同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的产能保证金回收期限超过一年。但公司将上述预付款项和保证金分别作为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在流动资产科目列报,导致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2022年半年报中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和应付账款等科目存在错报。2022年10月28日,公司才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就前述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2021年度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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