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6 10:36:20 发布人:hao333 阅读( 7436)
华金证券收警示函 债券承销尽职调查及发行核查违规
北京2月3日讯近日,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债券承销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债券承销尽职调查方面,个别债券项目对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担保情况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个别债券项目关于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项目的核查不够独立、审慎。
二是债券发行核查方面,你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健全内部制度和工作流程,部分债券项目对发行环节认购相关事项的核查不够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对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载明。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机构和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债券承销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债券承销尽职调查方面,个别债券项目对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担保情况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个别债券项目关于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项目的核查不够独立、审慎。
二是债券发行核查方面,你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健全内部制度和工作流程,部分债券项目对发行环节认购相关事项的核查不够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恪守勤勉尽责义务,加强业务质量控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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