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30 11:38:06 发布人:hao333 阅读( 7960)
大家财险库车市支公司违法被罚 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
北京12月30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披露的银保监会阿克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库车市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王军时任该支公司经理,负责公司全盘工作,并直接负责财务费用的审批,安排授意员工套取费用,对上述违法行为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罚单显示,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大家财险库车市支公司向供应商支付广告宣传费、印刷费等费用后,在实际未发生相应广告宣传或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供应商将部分费用转回大家财险库车市支公司员工符某或中间人廖某账户,用于归还或支付拖欠的相关业务推动费用。共涉及6笔,合计金额112118元。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阿克苏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大家财险库车市支公司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王军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阿克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银保监罚决字〔2022〕3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库车市支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财富中心8号楼商铺三层1号铺1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库车市支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支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支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支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
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你支公司向供应商支付广告宣传费、印刷费等费用后,在实际未发生相应广告宣传或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供应商将部分费用转回你支公司员工符某或中间人廖某账户,用于归还或支付拖欠的相关业务推动费用。共涉及6笔,合计金额112118元。
上述事实,有公司记账凭证、调查笔录、采购协议、供应商账户流水、个人账户流水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支公司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支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支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阿克苏银保监分局
2022年12月21日
中国银保监会阿克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银保监罚决字〔2022〕35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王军
职务:时任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库车市支公司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库车市支公司涉嫌违法,你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该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
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该支公司向供应商支付广告宣传费、印刷费等费用后,在实际未发生相应广告宣传或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供应商将部分费用转回该支公司员工符某或中间人廖某账户,用于归还或支付拖欠的相关业务推动费用。共涉及6笔,合计金额112118元。
你时任该支公司经理,负责公司全盘工作,并直接负责财务费用的审批,安排授意员工套取费用,对上述违法行为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司记账凭证、调查笔录、采购协议、供应商账户流水、个人账户流水、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阿克苏银保监分局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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