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0 19:05:07 发布人:hao333 阅读( 8207)
近日,上海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某琳控制“曹某”“彭某”相关证券账户,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获利,受到上海证监局处罚。12月20日...
近日,上海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某琳控制“曹某”“彭某”相关证券账户,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获利,受到上海证监局处罚。
12月20日,中国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上海世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某琳”为其董事长陈家琳。对此,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向世诚投资相关人士求证,对方已确认该消息。
存在趋同交易行为
具体来看,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与某证券公司签署了《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协议》。
2018年9月25日,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某证券公司为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某投资公司为投资顾问,陈某琳为投资顾问授权投资代表。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某投资公司实际投资决策,陈某琳作为投资顾问方授权投资代表具体负责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决策。陈某琳知悉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决策等未公开信息。
陈某琳与曹某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约定曹某委托陈某琳对其光大证券账户资产进行投资理财,同时约定曹某向陈某琳支付固定管理费及浮动管理费。
陈某琳与彭某签订《彭某女士专户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彭某委托陈某琳对其中金公司证券账户资产进行投资理财,同时约定向陈某琳支付固定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陈某琳因接受上述委托,实际控制“曹某”光大证券账户、“彭某”中金公司证券账户。 陈某琳下达包含对“曹某”账户组在内的投资指令给某投资公司交易室,并由公司交易员执行指令。
自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2018年9月25日至“曹某”证券账户停止委托期间,“曹某”证券账户在沪深两市与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趋同买入股票62只,趋同买入金额6309.54万元,趋同买入股票只数在沪深两市占比分别为78.79%、80%,趋同买入金额在沪深两市分别占比80.14%、80.04%,账户趋同交易盈利为3675062.97元。
自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2018年9月25日至“彭某”证券账户停止委托期间,“彭某”证券账户在沪深两市与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趋同买入股票56只,趋同买入金额10,709.30万元,趋同买入股票只数在沪深两市占比分别为73.33%、69.81%,趋同买入金额在沪深两市分别占比75.58%、78.51%,账户趋同交易盈利为7099549.46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有某投资公司提供的相关协议和情况说明、陈某琳提供的相关协议和情况说明、陈某琳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相关系统截图、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上海证监局认为,陈某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陈某琳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案涉行为不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包括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与公司的利益高度一致;陈某琳不负责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终的投资决策;案涉信息属于公司智力成果,不属于未公开信息,陈某琳经公司同意后使用案涉信息;案涉信息不满足信息的“重大性”或者“价格敏感性”要求;该案趋同交易是由于案涉产品与公司其他受托管理产品统一管理并采取同策略复制投资方式等意见。
同时,陈某琳及其代理人对罚没款金额提出异议,要求量罚时综合考虑其已自查自纠等情形。
经复核,上海证监局认为,陈某琳的违法行为损害了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的利益,违背了受托责任,危害了证券市场秩序,构成行政违法行为。 对陈某琳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陈某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陈某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0774612.43元,并处以10774612.43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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