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 2014-01-20 18:56:42 玩车TV
机动车数量逐年增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汽车保险行业的发展,汽车保险条款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那么,汽车保险条款的具体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针对这个问题做简要介绍。
机动车数量逐年增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汽车保险行业的发展,汽车保险条款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那么,汽车保险条款的具体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针对这个问题做简要介绍。
汽车保险条款第一条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汽车保险条款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汽车保险条款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汽车保险条款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三) 暴风、龙卷风;
(四)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五)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汽车保险条款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汽车保险条款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十)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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